2024年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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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2024年南京医科大学的招生章程,包含了报考要求、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奖学金等方面的内容,下面为详细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医科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招生流程,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413201031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由各省招生部门发布。
第四条 南京医科大学为国家“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首批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医学院校,并为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A类高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涵盖医、理、工、管、法、文、教育等七大学科领域。现设有19个学院,并拥有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区域医疗中心等丰富的临床与公共卫生资源。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及其他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证书为南京医科大学。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并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为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执行,按照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进行操作。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实际条件,结合各省份高考生源情况、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学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的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用于调整各地考生生源的不均衡。如果需要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将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的调档比例通常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调档比例通常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按照所在省的录取分数线和档案比例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加分政策,并将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分数进行专业录取,志愿之间没有分数差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将按各省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其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其他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依据当地招生部门发布的信息,考生必须符合相应专业的选科要求。试点省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作为调剂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按照《南京医科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体检,确保所有考生身体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名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学校将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检,复查不合格者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则不限外语语种,所有新生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新生入学后,将在江宁校区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的管理由第一、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完整的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目前已设有19项校级奖助学金和19项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良好的学生有机会获得奖学金。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还设有新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学金金额为5000至20000元/生,助学金为6000至12000元/生,具体标准按学校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循国家及各省相关收费标准,未经授权,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且不收取任何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11166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邮箱:zhaoban@njm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各媒体发布的节选内容,如存在理解偏差,应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与学校以往的招生政策、规定冲突,依本章程为准,原政策即刻废止;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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