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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指南

大学生必备网 普通高考 2025-07-10 15:21:49

2024年东莞<a href=https://www.211g.cn/tag/chengshi.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城市</a><a href=https://www.211g.cn/tag/xueyuan.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学院</a><a href=https://www.211g.cn/tag/zhaosheng.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招生</a>章程

本文整理了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办学类型招生计划、报考要求、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位置等。希望能够为各位考生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

东莞城市学院2024年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招生工作秉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严格公正的原则,综合考察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位证书:凡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将授予东莞城市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具体情况根据实际决定。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及校友代表,负责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制订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专门负责考生的投诉与申诉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本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专业招生计划依据生源省份公布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会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名额,用于调控生源质量及应对考生专业调剂需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执行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按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美术舞蹈、表演、体育等)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学校按照类别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院校的考生必须通过高考科目对应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具体要求按当年广东省的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根据当地招生办公室的投档规则以及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将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校的录取标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学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总分排序,优先录取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若总分相同,将优先录取修习过相关基础课程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于艺术专业学校同样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时依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及总分排位,若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考生。若省份没有排位分,学校会优先考虑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本校的《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请参见学校招生官网。该专业为单独设立的招生组,若出现生源不均,学校将进行计划调整,考生无法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但服从调剂,学校会根据考生的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符合要求的空缺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剂,则视为退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选择相关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政策,将依据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省外的选科要求,学校将按照各省发布的具体选科要求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标准,具体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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