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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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黑龙江工程学院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邮政编码:150050
第四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法人代表:校长 刘志强
第六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以工科为主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首批实施高校,并入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的应用型高校示范校及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
第七条 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政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的本科招生事务,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并上报审批,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为准。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置分数级差,按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所有调剂的考生优先级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普通类考生若成绩相同,则按照理工类专业的顺序(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或文史类专业的顺序(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进行排序;“3+1+2”模式的省份,按照相应科目的顺序排序;“3+3”模式的省份则依据总成绩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再按各科目成绩排序。
艺术类考生分专业录取时,以各省的专业课统考成绩为主,若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再依据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如果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自动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规定处理,并依据高考实际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省级招生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状况及思想政治品德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和相关部委的规定,考生报考时应谨慎选择体检受限的专业。女生应慎重选择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具体情形包括有反对宪法或参与邪教组织,或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受到处罚的考生。
第十六条 按类招生专业包括土木类、交通运输类、机械类、材料类、计算机类、设计学类,具体专业请参考《黑龙江工程学院2024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考生报考;人工智能、智能科学与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专业建议英语基础较好的考生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在入学后接受专业复测。
第十八条 除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学制外,其他专业均为四年学制。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2018年起,学校与芬兰卡累利阿应用科技大学合作培养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本科生,项目只招收黑龙江省考生。
第二十条 委托培养项目: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培养土木工程专业人才。项目面向黑龙江省招生,毕业后定向就业,学费、住宿费由企业承担。
第六章 学费标准、奖励资助措施及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相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励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将获得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会根据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的变化进行修订。如果与上级法律法规冲突,以最新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与过去的招生政策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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