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盐城幼儿师范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章程,主要包括招生计划、录取标准、收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流程,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代码:15466(全国代码)
省内代码:1372(专科代码)
校址:盐城市高职园区(海洋路校区,海洋路28号;学海路校区,学海路28号)(邮编224005)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简介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市区,拥有学海路和海洋路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103亩。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约13000人,设有七个二级学院,提供35个三年制专科专业和12个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和大数据技术等七大专业群,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群被评为江苏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学校现有600余名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505人,超过60%的专任教师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近300名教师具有高级职称。学校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与计划,决策重大招生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事务。其具体职责包括:
1.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省内外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制定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向考生和家长提供真实、准确的学校信息和录取规则。
3. 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处理录取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4.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招生工作,社会各界也可进行监督。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结合各省份的高考人数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包括专业名称、代码、学制等)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录取要求,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将依据当地相关规定设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按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科目成绩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调剂录取仅限于考生所投档院校的专业组内,若考生未服从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将被退档。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同样遵循“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遇到同分情况,按照各省统一的投档排序规则执行,若仍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和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及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在男女比例方面没有限制。
第十四条 我校对外语语种没有要求,学生入学后将进行英语或日语的外语课程学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可以在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符合条件者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按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根据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助学政策: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学校还设立黄海明珠奖学金和其他校级奖学金,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
学校为部分困难学生提供减免学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生活补助等支持措施。新生可以凭借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参军服役的学生可享受国家资助及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后复学期间继续享受助学金。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时将进行资格审查,若审核未通过,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任何弄虚作假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官网:http://www.yyz.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yyz.edu.cn
招生微信号:ycyzzjb
招生联系电话:0515-89966222 88576686
招生监督电话:0515-8996623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公开发布。如各媒体节选有误,以我校发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章程与学校之前发布的招生政策或规定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有政策将废止;若有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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